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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租屋報稅問題


房東每年除需要繳納地價房屋,若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後,房東還需要繳納租賃所得

一、所得

租賃所得申報方式有兩種:

  1.  租金收入計算依財政部標準:每年財政部會公佈台北市、高雄市及台灣省 "當地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",民眾可以計算出租金收入, 減去43%的必要成本及費用,就餘額申報租賃所得即可;
  2.  實際租金收入採列舉方式:採實際租金收入申報,可以將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列舉的方式自實際租金收入中扣除,來計算實際租賃所得。可列舉扣除房租成本費用之項目有:

可列報項目

應檢附憑證

房屋折舊

買屋之私契發票或收據、房屋

修理費

水電、泥水、木工或裝璜所開立之證明

地價(見二)、房屋(見三)

稅單影

產物保險

保險費收據

購屋貸款利息

銀行開立收據、房屋權狀影本、貸款契約影本

以上2種租賃所得申報方式,民眾可以先行計算,比較哪個對自身較為省,再決定以何種方式申報。記得要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,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。

二、地價稅

地價 房東在每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公告地價總額所課的。(土地法第十五條)原則上地價採累進率課,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其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及縣(市)累進起點地價時,其地價按基本率徵收,其率如下表:

土地使用別

一般私有土地

10/1000

自用住宅用地

2/1000

工業、礦業、公園等特定用地

10/1000

公共設施保留地(建築使用)

6/1000

公有土地非公用

10/1000

空地:按應納地價加徵2倍至5
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時,則有累進課

三、 房屋

房屋:(房屋則視租屋用途而定,租屋若為住家使用,率採住家用之率申報)是以房屋為課對象,向房屋所有人課徵的一種財產稅。所謂房屋,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,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、營業、工作等使用之建築物在。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、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。房屋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,而是以房屋課乘以適用率計算得來。

項目

法定

現行徵收率

最低

最高

住家用

1.38%

2%

1.38%

非住家用

營業用

3%

5%

3%

私人醫院、診所、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

1.5%

2.5%

2%

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: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率課徵。
率為八十九年公佈的法定

土地使用從自用住宅用地變成一般私有土地,其申報率之調整幅度,自用住宅的率為千分之二,一般私有土地率為千分之十。(其率為八十九年公佈的法定率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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